时间:2026-07-2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38次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房产共有人可否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有权通过协议分割或析产诉讼的方式对享有的案涉房屋的具体份额进行明确,人民法院仅对经过析产后明确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而对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则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关执行程序,以确保案外人、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各方合法权益均不受损害。
但如果共有人未提出协议分割或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一方亦未通过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明确被执行人享有的案涉房屋的具体份额,可能导致执行受阻。如房产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客观上不宜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须通知共有人,并告知其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起析产诉讼,如其未协议分割或者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并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的共有财产份额。【参考(2021)川民终220号】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唐某忠诉李某涛、王某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077-001)
四、债权人是否必须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提起析产诉讼乃至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代位诉讼,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如果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该权利则只能由执行法院代为析产,但仅应根据房产共有人及登记权属情况,原则上以均分的方式确定份额。【参考(2025)粤执复444号】
五、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是否以法院对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人民法院已对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参考(2025)鄂民申919号】
六、对于多人共有财产,法院审理代位析产纠纷,是否可以仅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明确?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产,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仅一人为义务人及被执行人,且其余共有人在诉讼中未明确表示和要求其各自权利份额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明确和处理,法院可以仅确定被执行人在案涉房屋中的权利份额,并不违反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不属于遗漏其诉讼请求的情形。【参考(2025)沪民申5383号】
七、对于夫妻有多项共同财产,法院执行其中某一项财产,可否以存在他共同财产为由不予配偶保留一半份额?
基于夫妻关系对案涉执行标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重大事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时,作为共有人,其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是处分被执行财产的前提,未经查封不得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尚未被执行法院控制的被执行人杨某的其他责任财产,如任由执行程序处分,必然危及人民法院公法上处分权与被执行人私法处分权的冲突,以至危害交易安全,也会影响到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的不同案件对同一财产处分的效力和协调。主张另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足以满足配偶共有财产的份额,案涉执行财产不应为其留取一半份额缺乏法律依据。【参考(2026)内04民终2306号】
八、债务形成后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能否排除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参考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08-2-471-002】
九、执行普通合伙份额,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退伙结算诉讼
人民法院在执行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适用有关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该份额对外转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有关被执行人退伙结算的诉讼。【参考某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芹等执行监督案,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