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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可否以“债转股”方式出资?

时间:2023-12-0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07次

          当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此时,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以对公司享的债权作为出资,抵销其应履行的出资义务,该等出资方式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公司不能清偿外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东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对公司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实质系滥用股东权利,使股东优先于公司外部债权人获得清偿,明显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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