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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判观点五则

时间:2023-05-19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34次

一、关于执行法院是否应对摘抄比例进行明确的问题

关于是否应当对医疗诊断香港公司依据生效判决查阅金菩嘉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设定摘抄比例限制的问题。从词意上理解,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由此可见,复制可以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但通常而言,摘抄仅能呈现原件的部分内容,不能反映原件的全貌和整体概况,不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因此,摘抄在通常情况下不等同于复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摘抄的范围和内容没有限度的约束,如果摘抄的范围和内容超出合理限度,客观上产生了与原件全貌或整体概况在内容上高度近似之效果,则易异化为变相的复制。本案中,执行法官在谈话时明确摘抄和复制在形式上存在差别,应该允许医疗诊断香港公司进行摘抄,该行为并无不当。至于摘抄的范围和比例问题,执行过程中法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的一致意见执行。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在综合考量摘抄范围、内容以及与原件近似程度的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2022)京01执异164号】

 

 

二、关于股东可否委托多名职员查阅会计账簿的问题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行使查阅权并非是一种专属性身份行为,委托他人查阅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因此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欧蒙特公司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并委托其雇员查阅、复制冠林公司相关材料,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鉴于本案所涉冠林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材料,时间跨越长、范围广,查阅时间仅为15个工作日,故欧蒙特公司委派五名工作人员代为履行股东知情权,符合情理,并无不当。【(2017)闽执复18号】

 

三、股东可否要求每天8小时查询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已经生效的龙潭法院(2021)吉020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论理中约定,查阅的时间自开始查阅起,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故本案执行查阅时间应当保证十五个正常工作日。【(2023)吉02执复37号】

 

四、查阅“全部会计账簿”是否属于内容不明确

结合本案所涉诉讼请求及仲裁裁决主文,该行为执行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即“全部会计账簿”已是明确具体的内容,该仲裁裁决并非不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法院应结合仲裁裁决论述,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相关会计准则、生活常识等情况、必要时可征询仲裁机构及专业人士意见,对被执行人灰盒子公司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作出判断,再视审查结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北京一中院认定“在仲裁裁决未对‘全部会计账簿’的名录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由于缺少账簿名录进行比对,本院在执行中对灰盒子公司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亦无法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裁决确定的标的物内容,故0602号裁决的第(二)项裁决内容属于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进而驳回产融合创中心对于0602号裁决第(二)项的执行申请,显属不当。【(2023)京执复29号】

 

五、关于查阅的范围是否包含摘抄

关于“查阅”是否包含“摘抄”,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复议审查过程中,经征询审判部门意见,本院认为应对判决所列明的“查阅”文义适当进行广义理解。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绝对禁止其摘抄,那么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会再次落空,生效判决的司法执行也将面临走过场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因此,执行法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在查阅过程中进行摘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022)鲁07执复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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