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639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中止执行、执行和解、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和程序终结。
一、关于中止执行的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关于执行和解的恢复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关于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案件和程序终结案件的恢复执行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后仍执行无效果时,根据当事人意愿,发放给申请人权利证书,用于证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的债权,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后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有些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直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是部分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的一种新举措,其实质上也是类似于执行中止,也属于执行程序的一种阻却事由,故阻却事由消失后也存在恢复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