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86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如果房开公司出资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其收益归房开公司所有,具有财产性权益,房开公司对该资产享有对外出租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人防工程采取查封措施。
参考案例:【(2024)新执复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某某房产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XX号负X层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某某房产公司不服,以案涉房产系人防工程,不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决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案涉天山区中山路XX号负X层属于人防工程能否执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两种情形。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之规定,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的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系人防工程,某某房产公司系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某某房产公司享有案涉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案涉人防工程登记在某某房产公司名下,且某某房产公司所持有的证书系房产证,乌鲁木齐中院依据房产登记信息,查封案涉房产并无不当。在处置财产时对该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予以处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