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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时间:2025-02-2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37次

如何让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通常会对执行标的、履行期限、甚至主体进行变更,这也是双方妥协和让步的结果。但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给一些执行当事人利用和解协议拖延执行创造了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供了有两种救济渠道,申请恢复执行和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诉讼。如果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对于申请人而言,和解并无实质性的好处,感觉程序走了一圈又回到原点。如果选择另行起诉,一审、二审的程序走完又不知是何年,让申请人陷入两难境地。


如果能让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不用另行诉讼,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疑是一种福音。


通过梳理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一、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赋强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公证法中关于赋强公证的相关规定,也是赋强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故,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且该内容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当事人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选择赋强公证,且该赋强公证并不会与生效法律文书相冲突。


二、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公证要收取公证费,比较而言,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成本更低,因为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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