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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账户是否能强制执行?

时间:2022-12-06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62次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冻结医保账户这一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医保账户资金并非生活必需费用,可以冻结、划扣。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一群与被执行人楼健锋、义乌市伍财投资有限公司、虞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本案中,虞素云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名下62×××12账户虽系医保账户,但其内资金构成并不限于医保资金,义乌法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并无不当。【201907执复119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医保账户不能直接冻结、划扣。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在桂新光申请对李媛媛、王立刚、王乐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认为王乐丽在丹东银行62×××59的账户是养老保险账户,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对王乐丽的这项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王乐丽在丹东银行01×××12的账户是医疗保险账户,而医保账户内的资金具有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特定用途和专属性,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冻结财产的范围,对王乐丽的这项异议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后桂新光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冻结异议人王乐丽在丹东银行01×××12账户系王乐丽医疗保险账户,医疗保险账户内的资金是异议人王乐丽基本医疗需求,即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必要保障,对该账户不应冻结。【202206执复19号】

 

通过对实务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医保账户是否实施冻结的关键在于医保账户是否为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是否影响了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主要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分别出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实践中对是否能够冻结医保账户的问题产生分,是因为实务中对生活“必需”的程度和判断没有具体标准,需要结合个案中被执行人的家庭生活情况予以明确。如果被执行人身患疾病,需要使用医保账户中的钱治疗,可以认定医保账户里的钱属于生活必需范围,不能冻结,也不能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身强体健,没有需要治疗的相关证据,其医保账户也是可以冻结执行的。当然,此仅一家之言,不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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