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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转让债权应向执行法院主动报告财产

时间:2025-12-1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94次

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如何审查认定。

在(2025)最高法执监485、494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设置了相应条件,其中明确要求债权依法转让。依据该条规定,执行程序有权对债权转让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确保债权转让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本案中,四川两级法院已查明某交通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仍有数件未履行完毕,某交通建设公司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虽均主张债权转让对价合理,未降低某交通建设公司自身履行能力,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案涉债权前已告知相关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主动向相关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未能证明将转让对价全部用于履行相关执行案件所涉债务,故在债权转让对价不足以覆盖某交通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标的额的情况下,四川两级法院经综合判断,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未予支持某信息技术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具有相应依据。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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