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2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93次
2024年1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坚持以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为原则,严禁盲目追求结案率而随意终结执行,避免多次终结本次执行、反复恢复执行。未开展以下工作的,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穷尽全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搜查措施,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等必要的调查措施;
(三)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但不能处置的除外;
(四)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五)约谈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但涉诉讼费、刑事涉财产刑的执行除外;
(六)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