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1-88511971

法律法规

扫一扫,添加微信

执行异议
首页 · 股权板块 · 执行异议

迟延履行利息可否由法院依职权计算?

时间:2024-04-30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11次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特点,其目的不仅在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具有维护司法权威之意。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未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并不能视为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故,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计算。参见(2016)鲁执复214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张元著《民事执行实务精要》

手机:刘采利律师18785055543

电话:0851-88511971

邮箱:1248710689@qq.com

网址:www.gylawyer.ne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4楼1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