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9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30次
到期债权是被执行人的重要财产,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会有记载,但实践中要发现被执人的到期债权并不容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根据前述规定,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审计。在实践中,审计是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财务资料进行,但财务资料记载并不一定真实,通过审计难以发现有用的线索,加上审计费比较高,申请执行人申请审计的动力不足。
近期人民法院发布的入库案例:郭某来诉长某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查找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实现执行(入库编号:2026-17-5-101-007),执行要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常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结合资产负债表等查找被执行人对他人可能享有的到期债权线索,并对到期债权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该案例,即使不申请审计,也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