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14次
夫妻一方涉刑事犯罪被处罚金,执行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否给另一方保留一半份额?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求报告>批复》【(2013)执他字第 14 号函】规定,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处罚金刑,应当执行其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性财产,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同时,因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执行时应给另一方保留一半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