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78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只是在没有生效裁判等确认的情况下,要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直接优先受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进展、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存在较大争议,执行法院一般在执行程序中不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