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9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16次
有观点认为:农村集体土上建设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买受人资格受限,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已经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建法〔2019〕58号)废止,目前执行没有依据,不能执行。
我们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执行。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已经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建法〔2019〕58号)废止,但废止原因主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负责房量登记事项,故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仍可参照适用。实践中也依据该通知执行,比如(2025)川13执复2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关于案涉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能否处置及处置范围的问题。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价值的财产就可以进行司法处置,但是对于处置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无证房屋,需谨慎,严禁通过司法处置将违法建筑合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第二条已规定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第二款“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执行法院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为前置要件。最后,执行法院在结合测绘报告、权属争议等情形下采取部分处置措施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