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67次
注意:房产流拍后还可以强制管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所谓强制管理,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将执行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以使用或管理所得的收益实现执行债权的执行制度。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须为不动产;二是标的物须经拍卖、变卖流标,而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三是须适宜强制管理,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强制管理须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二、强制管理是否需要征求被执行人意见
按照前述规定,强制管理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无需征求被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强制管理程序。【参考(2020)赣执复25号执行裁定书】
三、管理人的选定
管理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0-009)裁判观点,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四、强制管理收益是否应进行分配
强制管理收益用于偿还强制管理的申请执行人之债务,只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管理收益的处置,并未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所有权,故不符合财产分配的条件。【参考(2020)鲁15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
五、 强制管理之终结
强制管理终结的原因:一是债权获全部清偿,强制管理的目的得以实现;二是管理已无实益,如扣除管理费用后无剩余的可能,则无管理之必要;三是其他原因发生时。如债权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动产因而所有权移转、不动产灭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