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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院未征询意见即认为仲裁庭无法通过补正或说明予以补救,从而驳回执行申请不当

时间:2023-06-16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3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对仲裁裁决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的案件如何处理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以及是否征询仲裁庭的意见仍存分歧。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林与龚某生、陈某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值得学习!

 

研习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344号】

案情简介:王某林与龚某生、陈某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龚某生、陈某明、恒宇公司对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应偿还王某林的借款本息2677.1万元尚欠的部分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后王某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宇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主要理由是该“2677.1万元尚欠的部分”是多少,在裁决中并未有体现。

长沙中院审查认为:因涌鑫公司与王某林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结算确认书后,双方在诉讼和仲裁之前又发生了多笔借贷往来,其中几笔在数额、用途上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争议。故,“借款本息2677.1万元尚欠的部分”的具体数额并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林的执行申请。

后王某林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被驳回,于是向最高法院申诉。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为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执行依据不明无法执行的情形,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的裁决内容“被申请人龚某生、陈某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对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王某林的借款本息2677.1万元尚欠的部分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申请是否应予以驳回。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本案中,对于仲裁裁决“借款本息2677.1万元尚欠的部分”是否属于“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仅从仲裁裁决看,借款本息数额是清楚的,但对“尚欠部分”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涌鑫公司未偿还款项或者双方对涌鑫公司已偿还、尚欠款项没有争议,则可直接按照裁决借款本息2677.1万元执行;如果对已偿还、尚欠款项有争议,还要按照执行程序可审查的范围进行审查。一般认为,执行程序可对异议事实和理由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该事实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可不予支持,存在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确定的实体争议可再另行解决。根据湖南高院及长沙中院查明的事实,案涉争议款项属于涌鑫公司与王某林于2014年10月25日核对签订《结算确认书》后,诉讼和仲裁之前发生的多笔借贷往来款项,有些已经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提出和审查过,在执行程中提出系对执行依据认定的内容不服,并非对仲裁裁决后尚欠部分款项数额的争议;而恒宇公司所提因涌鑫公司与王某林曾达成和解,最终债务数额应当小于重审一审判决所认定的2677.1万元,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退一步讲,本案争议仅是全部债权2677.1万元尚欠部分的部分数额,因此全案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征询仲裁委员会意见,本案中,相关法院未征询意见即认为仲裁庭无法通过补正或说明予以补救,从而驳回执行申请不当。

审理结果: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湖南高院及长沙中院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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