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3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前述规定均明确,冻结财产应当作出裁定。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有时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冻结到期债权。对此,最高法院审理的(2021)最高法执监573、574号案件认为:本案中,廊坊中院送达给园林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冻结园林中心应给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的工程款5600万元,并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上述工程款。因此,廊坊中院是按照中太建设对园林中心享有到期债权,从而向园林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按照到期债权执行情况下,执行法院应严格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明确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期限。在执行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到期债权,也没有向次债务人指定提出异议的期限,而是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等文书,则并不因为执行法院没有告知异议权而导致次债务人丧失异议权。为充分保障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次债务人在强制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仍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执行效力。本案中,廊坊中院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发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也没有告知园林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为保障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阻却执行的权利,可视为园林中心可随时提出异议。2019年6月5日,廊坊中院作出(2015)廊民执字第131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5)廊民执字第131-1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园林中心均不服,并主张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实体异议,应视为园林中心对廊坊中院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在园林中心提出异议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